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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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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年12月09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6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办理时限。对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土、环保、规划、发改、住建等市级层面的审批,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要求,一般性的批复文件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经集体研究、现场踏勘或专家评审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向社会挂牌公示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降低涉企收费。全面梳理并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收费存在弹性区间的,一律不得高于下限。对市政府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到位。

3、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的政策措施。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清理中介服务。积极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和社会组织规范化,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重点整治“红顶中介”,坚决查处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行为,实现中介服务公平竞争。

二、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5、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我市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7、强化纳税服务。梳理和公开服务事项目录,清理规范各类涉税证明和手续。整合国地税服务资源,设立联合办税服务大厅,积极推进网上办税和网上咨询,简化办税流程,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资料“多头报”等问题,切实降低企业纳税成本。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8、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9、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向下浮动10%;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5%;从2014年5月起到2018年4月止,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10、合理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频率。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按省定标准下限执行。

11、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或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2、加大实体经济企业金融帮扶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定和扩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存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直接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建立抽贷、压贷提前告知制度,对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或确因企业授信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抽贷、压贷的要分别在收贷前15日、贷款到期前15日,向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告。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的,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对实体经济企业放贷余额年度新增10%以上的,政府在绩效考核时给予奖励。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行为;对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取消或降低的涉企收费项目,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坚决落实到位。

13、降低企业抵押贷款成本。企业融资过程中实施房地产抵押贷款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凡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在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间均通行有效,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新评估。

14、市本级首期设立规模5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其中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过桥资金”,支持我市符合银行转贷条件,但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骨干企业还贷续贷应急。《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5、各县市区要做大新型产业化引导资金规模。对本辖区内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采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比例不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30%。

16、做大做强市县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财政对邵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再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将注册资本扩大至3亿元。各县市要相应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扩大注册资本。政府所属的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敢于担保,在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不得随意取消担保。

17、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企业在我市进行兼并、收购(收购股权达50%以上)的,3年内所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后续发展。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重组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政策条文规定的,免收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五、降低企业生产要素及物流成本

18、降低用电成本。严格执行电价政策,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对用户自建设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的,省重点工程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50%执行,其他按75%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计费。实施“两电”分离,对员工宿舍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对企业厂区用电产权分界点以上的配电设施建设由电力公司负责。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

19、降低用水、用气使用成本。落实区域“煤改气”相关补贴政策,给予“煤改气”用户初装费优惠,鼓励引导用气大户直供气。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用水执行居民气价、水价。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对进入排污管网的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 元。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及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20、降低用地成本。因土地变性、招商引资等需要收购储备的地块,在土地储备中心资金短缺情况下,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从土地储备基金中将收储资金先行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按收储协议确定的收储价款支付给收储对象,收储对象或其他竞买人摘牌后,土地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土地出让基金专户(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21、降低物流成本。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推广多式联运,进一步完善我市物流企业与铁路联运机制,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在本意见实施后新出台相关政策条文更加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条文执行。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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