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规划设计成果技术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含各行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线)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现场踏勘;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成果的规划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对本市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
的各类已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
请。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在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前或者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前,出具规划行政技术鉴
定意见。
(七)负责并指导小城镇的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备案;指导并参与县(市)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勘察测量工作及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及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工作,维护管理各类测量标志。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
(十)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十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